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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02 19:03:50 作者:中外儿童在北京宋庆龄故居庆祝“六一”国际儿童节 浏览量:20692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 本报实习生 屈羿辰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售卖窃照器材案。被告人林某因犯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

  经查,林某在经营网店期间,多次被客户问及能否提供组装“隐私摄像头”服务。受利益驱使,林某开始为客户组装隐私摄像头,每单获利数百元。

  朝阳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2月至11月,被告人林某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向他人销售具有秘密录像功能的插排样式的摄像头,累计获利5000多元。经鉴定,林某贩卖的部分摄像头属于窃照专用器材。

  庭审时,林某辩称其意识到售卖窃照器材不一定合法,但对客户尽到了告知义务,客户均向其保证摄像头用于正当用途。林某认为这样自己就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林某售卖的具有偷录功能的摄像头中包含“面板型”摄像头。这种摄像头的外观与普通墙面插座面板无异,但其内部却藏有摄像装置,只要接好内部电线,便可在线偷窥,不易被发现。

  朝阳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法治观念淡薄,为获取利益,不顾后续可能引发的违法行为,多次向他人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鉴于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案款一并处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林某表示不上诉。

  本案主审法官说,人们在享受科技为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也面临被泄露、滥用的风险。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极易产生泄密窃密、非法调查、敲诈勒索、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威胁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安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一旦发现窃听、窃照、窃录情况,应第一时间报警。对于网络上销售的窃听、窃照专用设备,不要随意购买使用,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如遇被偷拍的情况,要及时通过拍照、录视频等方式保留证据并及时报警,以追究偷拍者和经营方的责任。(法治日报) 【编辑:曹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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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等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法律适用等方面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要准确把握行刑衔接界限,明确移送标准,禁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情况的发生,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调查报告、物品清单、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等移送公安机关。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提请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和涉案物品保存、销毁、处置等协助的,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后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或者判决信息通报有关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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